星期二, 6月 11, 2024

實證描述台灣主權的歸屬(是否真屬中華民國所有?)

 哇,淺顯易懂超清楚!從這篇文才知道為什麼國際上講台灣是事實獨立而非法理獨立,而美國反對的是台灣法理上的獨立。

《全文轉載》原貼在此

今天在Threads上看到有人說台灣早就獨立了,因為台灣有、護照、民主制度、有自己的政府跟法律、有自己的新台幣,只是台灣政府裡有中共的間諜,被中共洗腦的人民,被中共打壓的國家不敢說我們是國家。

原文並指出國家的構成要件,以1933年《蒙特維多國家權利與義務公約》的規定為標準。依該公約,「國家作為國際法人應具備以下的資格:(1)固定的人口,(2)一定界限的領土,(3)有效統治的政府,及(4)與他國交往的能力」。 該公約特別指出,一個國家的存在是事實問題,不須要他國的承認。

原文認為今日的台灣符合上述的國家要件,當然是一個國家,但目前仍沿用「中華民國」的國號,還不是一個「正常化國家」。台灣是一個完全獨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外的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自1949年建國以來,從未實際統治管轄過台灣與台灣人民,則是鐵的事實。這款事實,證明「台灣、中國,一邊一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互不隸屬的兩個國家。

我在原文的留言中只是簡單說明台灣還不是國家的原因,但在自己的版面上,我要詳細說明台灣不符合蒙特維多公約中關於國家構成要件的理由。

原文引用之蒙特維多公約關於國家的構成要件是正確的,國家作為國際法人應具備以下的資格:

(1)固定的人口

(2)一定界限的領土

(3)有效統治的政府

(4)與他國交往的能力

問題在於原文誤解了這四個要件的真正意義,以及對台灣是否符合這四個要件的解讀有誤。

蒙特維多公約第1條其實是在說明國家必須具備這四個要件,並不是在說只要符合這四個要件的就是國家。也就是說,這四個要件只是國家的充分條件,而非必要條件。就像是馬肯定有四隻腳,但不代表有四隻腳的動物就一定是馬。

退萬步言之,即使這四個要件是判斷一個政治實體是否為國家的標準,台灣實際上也不符合這四個要件,以下我一一檢視。

首先是第一個要件「固定的人口」,這當然是最沒爭議的部分(其實要細講的話還是有1949年以後的中國難民跟1949年以前的台澎住民之分,但在這裡我先不談),台灣確實有固定的人口。

其次是第二個要件「一定界限的領土」,所謂的領土,當然指的是該國的固有領土。問題來了,請問台灣跟澎湖是中華民國政權的固有領土嗎?

只要是對台灣歷史跟國際法有一定了解的台派,應該都會給出「中華民國政權不曾擁有台灣跟澎湖主權」的答案,以下我詳細解釋。

國際法中關於領土的取得方式,只有幾種:發現(discovery)、先占(occupation)、時效取得(prescription)、征服與兼併(conquest and annexation)、自然作用(operations of nature)以及割讓(cession)。發現是指地理大發現時期那種發現新大陸、新島嶼的情形,先占指的是先占有無主地,自然作用指的是因自然現象(如在國境內形成新島嶼、新沙洲等)取得特定領土之主權,台灣顯然都不符合這三種情形。征服與兼併(conquest and annexation)則在當代為國際法所嚴格禁止,因此中華民國政權若要取得台澎主權,只剩下兩種方式:割讓和時效取得。

我先談時效取得,這必須以和平方式長時間占有他國領土,有效實施治理相當一段時間,且被占有領土的國家未提出抗議,始足當之。以武力占有領土是不能取得主權的,以色列長時間軍事占領敘利亞領土戈蘭高地,並無法取得戈蘭高地的主權,即是一例。

中華民國政權是根據《一般命令第一號》軍事佔領台澎,在現代國際法下,無論持續治理多久都不能獲得佔領地的領土主權。因此中華民國政權想靠時效取得的方式獲得台澎主權,是行不通的。

再來詳談割讓,領土的割讓一定要簽訂正式條約才有國際法效力,任何口頭承諾或宣言都不算數。台澎主權是清帝國在1895年於馬關條約中割讓給日本,這毫無疑問。關鍵在於1945年日本戰敗投降後,究竟有沒有把台澎主權割讓給中國(在國際法上沒有「歸還」這個詞彙,還是必須經條約處理)?

所有具有國際法效力的條約中,關於台澎主權的處置只存在於1951年9月8日簽訂、1952年4月28日生效的舊金山和約之中,在該和約內,日本放棄了台澎主權,但並沒有移轉給任何國家,因此台澎主權便處於未定狀態,持續至今。

中華民國當然很清楚這些,但為了向全世界宣稱它擁有台澎主權,外交部發布了「臺灣的國際法地位」說帖(我把連結放留言),引用了三份文件來佐證,分別是《開羅宣言》、《波茲坦公告》跟《日本降伏文書》。

因此我們就要分別檢視,這三份文件究竟有無移轉台澎主權的法律效力。

先看《開羅宣言》,這是1943年12月1日由中、美、英三國共同發表,具體要求戰後日本「須將竊自中國的東北四省、臺灣與澎湖歸還中華民國」。然而發表當下二戰仍然在進行中,台澎仍是日本領土,日本也不是開羅宣言的參與國家,不可能光靠中、美、英單方面的聲明就把台澎主權移轉給中國。《開羅宣言》充其量只是盟國達成共識的意向表示,並無台澎主權移轉的法律效力。

再看《波茲坦公告》,這是 1945年年7月26日由中、美、英三國領袖所發布,其第8條重申了「《開羅宣言》之條件必須貫徹實施。1945年8月14日,日本接受《波茲坦公告》,宣布無條件投降。但日本只是答應接受《波茲坦公告》的內容,領土的割讓仍然必須以簽訂正式條約的方式進行。

最後再看《日本降伏文書》,這是1945年9月2日在美國密蘇里軍艦上簽署。該文書第1條中載明「茲接受美、中、英、蘇四國政府領袖於1945年7月26日於波茲坦所發表及所列舉之條款」,顯然只有日本答應接受《波茲坦公告》的內容,並非正式的領土割讓條約,沒有台澎主權移轉的效力。

綜上所述,中華民國政權據以主張的《開羅宣言》、《波茲坦公告》跟《日本降伏文書》,充其量都只相當於房屋買賣契約書,並未完成正式的交屋程序(簽訂條約),房屋所有權當然沒有發生移轉,在法律上房子依舊屬於原屋主。沒有人可以在只拿得出房屋買賣契約書卻拿不出所有權狀的情況下,就到處跟人宣稱台澎這棟房屋在法律上屬於自己,而這就是中華民國政權在過去70多年來所做的事。

如果中華民國政權真的擁有台澎主權,直接把舊金山和約的內容列出來給大家檢視就好了,何必引三份顯然沒有領土主權移轉效力的文件來試圖說服大家呢?由此可見,中華民國外交部有多麼心虛,才會發這種聲明來和稀泥。

更重要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之所以能夠主張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依據的是它繼承了中華民國政權的一切權利(政府繼承),既然中華民國政權主張擁有台澎主權,它當然也繼承了中華民國政權對台澎的主權。

也就是說,如果台灣人認同中華民國政權對台澎主權的說法,實際上就是在給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張台灣屬於中國的國際法依據,反而會讓台灣陷入一中框架。我們絕對不能踩進這個陷阱,當然必須認定台澎主權是未定的,才能在國際法上保護自己。

回到蒙特維多公約的要件,既然中華民國政權沒有台澎主權,那台灣就不符合「一定界限的領土」這個要件,當然就不是事實上的國家。

再來看第三個要件「有效統治的政府」,中華民國政權確實根據《一般命令第一號》治理了台澎75年,問題在於中華民國政權的本質,它到底是中國政權,還是台灣政權?

中華民國政權誕生於中國,它在1912年建政,清宣統皇帝退位後成為代表中國的政府(政府繼承)。當時台澎是日本的領土,跟中國毫無關係。1945年日本投降後,中華民國政權只是軍事占領,並未取得台澎主權。到了1949年,中華民國政權在內戰中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打敗,逃到台灣來,就在台灣進行治理,直到現在。

長久以來,中華民國政權始終聲稱自己才是代表中國的合法政府,從1949年到1971年這段時間,世界各國也大都承認這點。直到1971年10月25日聯大第2758號決議,改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為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並把中華民國政權從聯合國中驅逐出去為止。之後世界各國紛紛改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為代表中國的政府,形成了所謂的斷交潮(其實只是不再承認中華民國政權為中國政府代表而已)。

中華民國政權始終是個中國政權,世界各國也都是這樣看她的。儘管陳水扁跟蔡英文執政後,開始讓中華民國政權在表面上台灣化,然而它的中國政權本質並不會改變。因此台灣人絕不能把中國政權認定成是台灣的政府,更不能認為它符合「有效統治的政府」這個要件。

我再談更仔細一點,來證明中華民國的中國政權本質。請大家仔細思考一下,為什麼中華民國政權跟中國來往,要透過「陸委會」而非「外交部」?為什麼關於中配的法律規定要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而非「國籍法」?

原因在於中華民國政權始終認為自己是代表中國的政府,在這種框架下,中國人並不是外國人,而是「大陸地區人民」(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相關的法律都是在「國家統一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條)這個前提下制訂的。這並不是修法、修憲或改國號就能解決的問題,就像一個人即使把姓名都改了,還是無法改變他的生父是誰一樣。

最後是第四個要件「與他國交往的能力」。沒錯,中華民國政權有外交部,但我們得進一步檢視這些邦交國代表的真正意義,這些邦交國其實是「『政府承認』中華民國政權是中國合法政府的國家」。換句話說,它們並不是承認台灣是國家,而是承認中華民國政權所代表的國家中國。

詳細檢視了蒙特維多公約的四個要件後,大家一定會發現,台灣其實有三個要件是不符合的。在這種情況下,台灣當然不是國際法上的國家(state)。台灣一直被國際上認為是「事實上獨立(de facto independence)」,而非「法理上獨立(de jure independence)」。

那要如何讓台灣在法理上獨立呢?很簡單,只要台澎居民行使住民自決的權利,完成自決建國就行了,這是符合國際法的建國方式。一旦實行了,台灣就會產生國家法人格,以主權國家(sovereign state)的身分正式成為國際社會的一員。

一對情侶即使求過婚,辦過婚宴,配戴婚戒,同居很久也有小孩,只要一直沒去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就不是法律上的夫妻。這對情侶不能光是帶著小孩,拿著手上的婚戒跟婚宴照片,就一直跟大家主張我們是事實上的夫妻,他們還是得去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才會是法律上的夫妻。「自決建國」在國際法上代表的意義,就等同於到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讓台灣擺脫事實上獨立的狀態,成為法理上獨立的主權國家。

台灣人一定要有清醒的認識,中華民國政權代表的一直都是中國,它謊稱台灣光復,騙了台灣人70幾年,直到20多年前,中華民國政權仍然在洗腦台灣人要當堂堂正正的中國人。台灣人千萬不能忘了這段歷史,更不能將錯就錯把中華民國政權當成台灣人自己的國家政府。我們一定要自決建國,才能真正完成獨立,建立屬於台灣人自己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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