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五, 7月 10, 2009

是為人還是為己?

七月十日自由時報載:“縣市合併出現雜音?中華民國鄉鎮市民代表會聯合總會發起連署,擬向總統府等陳情,要求「鄉鎮市應延續現行體制至一百零三年」,亦即鄉鎮市長與鄉鎮市民代表選舉還要再辦一次、任期四年,否則可能「引發另一波地方政治風暴」。”

只要“”選一次就表示地方自治從此落實,以後決心貫徹市級政府施政,鄉鎮仕紳不“”有異議?為什麼一定要“”選一次?為什麼只爭取“”選一次的地方自治?是因為之前沒準備好永續刮空地方好處,“”選一次爭取多四年的時間,好好的浪費預算,增加財政赤字,“”多簽些有利寡佔地方利益的合同?永續個人或派系的政治利益?從1996年的賀伯颱風到1999年的921地震,我們已經看清楚鄉鎮市級地方政治的貪婪且無能作為。他們能伸張什麼民意?有啦!有利自己私營地方支配的“民意“;他們對鄉土的永續經營,自治之精神所在的公民論壇政治的發展,奠下了什麼令人抹滅不了的汗馬功勞?只有貪婪的傳承個己寡佔經營,只發出有利自己寡頭分配的聲音。當然,在地方上也有少數有志之士,努力奔走,愛鄉愛土,但他們終究難抵地方骯髒政治的箝制,有志難伸,能伸也伸得不舒暢啊。

官派的鄉鎮區級政府,以台灣的官場文化看來,絕有可能會在施政的腳步上枉顧民意,一切力求推行上意。但台灣基層自治卻從來沒有真正的成為支持與護衛公民日常活動的有力角色,無法在國家發生危難時,適時提供第一手全面的基層損害資訊,更無法把重建與補救的資源真確無誤的到達需要的地方。無怪在檢討政府組織體制時,要被廢除自治選舉了。

除非鄉鎮級政治人物突然猛覺到,地方自治的真義被他們怠忽太久了,玩超過太多了,想還給基層政治一個衷心的補償。多爭取四年好去推動地方的公民自治憲章,落實審議式民主在鄉里中實現,集合常民覺力,共同展現無力者之力量,以確保鄉土的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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