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三, 11月 20, 2013

站主公告

監控我的網路活動是監測單位的重大失誤。我的言論有一定的煽動性,一種轉回正向思考的良知趨力。隨妳監測吧!講一個當年蔣介石犯下的錯誤。在十三世達賴尊者在位的時代,國府就派了滿族的職業學生,假意來拉薩學法意欲顛覆挑撥。結果,那人被佛法感動真心學法,後來還在藏傳佛教來臺弘法奠下良好基礎,他就是著名的歐陽喇嘛。。。看看你們還敢來監測分析我的思想舉措嗎?歡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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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11月 11, 2013

癲僧評政之三

這次多元家庭的立法引發了許多『衛教』的反彈,說會亂了性倫理,會亂倫,會3456P。。。
滿腦子『那』檔事,真是慾念充腦。。。

有很多方式或原因使人們會選擇住在一起,實質上與心靈層面上彼此照應互相的生活,這種緣分有性伴侶關係、非性伴侶關係、與家人關係,他們都應享有律法權益的保障,現在台灣民法的保障只有血親親屬,與異性性伴侶的律法權益與保障,這個離現實上與許多形式的共住生活共同體差別很大。那些人的權益,與律法監護權、處分權的擁有與保障,必須顧及。

別傻了,多元家庭的意思就是還有很多非性關係的組合,難道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惟存異性夫妻關係,或人與人的牽連唯有性關係?

這未免也想岔太多了吧!

多人家屬不一定是性關係吧!德國常見志同道合者一起同住叫做WG,為何一定是性關係?如家人般的摯友,能有支持他們財產處分權,健康決定權的律法保障,我認為是應當且必要的。

我有個出家同學,父母雙亡,在世上毫無任何『活』着的血親。因為重病又是離開僧團獨住養病,有一個護法菩薩(在家修行的女孩)陪著她打理她的生活、財務與照護。難道她不該有家人權的保障?萬一那位法師發生生命交關的任何事,是誰有那個法律權力去處理?其身後事的財務,很多東西要處分,誰有法律權力去處理?這就是其共住者有家人權的必要所在!

又,樂生療養院的痲瘋病人,被社會與家人拋棄在迴龍山上,他們在生活上彼此照顧,互相打理病友的生活庶務,如果有什麼生命交關的事發生,或身後事的處理,難道又是那些數十年沒往來的血親的責任?他們有做些工賺些錢,難道那些餘錢又是數十年未理睬的血親所應繼分?共同生活體真的有很多類型,不是凡事『性』、『性』、『性』!!『惟』性思維者真是思維偏狹。。。

(PS:多元的意思是多擇一,那麼多選項你只能選一種。我想,伴侶權與家人權並非台灣首創,非性無血緣的生活共同體也非沒出現在世間過,我在歐洲都有經歷或有朋友的情況是這樣,以前在歐洲時也參與討論或研究女性議題。我認為多元化的方式,提供自由地選擇,社會的狀況反而更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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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許多元就是對不同的生存與生計模式的尊重,『安居屋』計畫從921以後的某原住民族重新安置獲得了成功的美名,主持的建築師因此受邀前往中國及印度『複製』成功典範。定居生活是絕多數人類社會的生存形態,但是仍有很多地方的生存條件無法被包容在定居生活的日常規範內。我們對定居生活的當然所以的主觀意識,更強於對不包容多元家庭的主觀想法。

近幾年來在很多(中國)少數民族的偏鄉興起了一些所謂的『安居屋』計畫,用在地的素材尊重在地使用空間的習慣,對部落的生存作出在地永續經營的安頓作法。這對以定居農耕生活為依歸的邊鄉居民,這是擺脫主流都城社會的一個抵抗,一種自主文化的保持。但是,若對(藏族)遊牧民族也祭出『安居屋』計畫來集中遷移,就是對遊牧文化的滅絕,與對其土地的政治掠奪行為。

遊牧地區之所需要遊牧,有他永續生存的條件的意義,有它不適定居生活形態的地理原因,所摸索出來的可活的生計模式。在不能永續定居的地方定居,將不當的枯竭當地的有機資源。其地理環境、規模的先天侷限,也使它無法與其他定居社群做經濟上的競爭,而邁向死路一條,無法回復。。。台灣人不必去做中國政府毀滅遊牧文化的幫兇。

如同家庭形態可以多元、多方案的存在,人類的生計模式、生存的形態,也會因為自然條件的不同,而產生差異性,這個差異性存在的必要性,也必須被充分的尊重與支持。若是我們自己在觀念上,行止上能多多尊重小眾生活與生計的存在空間,我們才能希望中國與全世界能尊重小小台灣與大大中國之間不同的生計與價值觀等等,台灣人對生存空間的正誼性與人權自由選擇的權利與追求人性平等的尊嚴。